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4月25日至27日在北京舉行,會議審議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目前提交內容如下:
(一)被告人有嚴重疾病可缺席審理
草案增設缺席審判程序一章,規定由于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原因中止審理超過六個月,被告人仍無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或者同意繼續審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況下缺席審理,依法作出判決。
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審理;但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無罪,人民法院經缺席審理確認無罪的,依法作出判決。
(二)擬增缺席審判程序 被告未歸案仍可開庭
草案增設缺席審判程序一章,規定對于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境外,監察機關移送起訴,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草案規定,人民法院通過司法協助方式或者受送達人所在地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將傳票和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被告人未按要求歸案的,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依法作出判決,并對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作出處理。
(三)如實供述者或將被撤銷案件
草案增加規定: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也可以對涉嫌數罪中的一項或者多項不起訴,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
根據前款規定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作出處理。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自4月25日至27日,接下來還會有哪些變動?敬請期待!法考元年,新法來襲,你準備好了嗎?